数理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修订)

为加强我院教学质量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井冈山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实施办法(修订)》的文件要求, 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价目的
1.对教师教学过程及其结果是否达到一定质量要求做出价值判断,帮助教

师了解教学中存在的优势与不足,为教师成长提供 支持。

2.引导和激励广大教师加大教学投入,为教师评奖、晋升、聘 用等提供依据。

3.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条 评价原则

1.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适应高等学校教师工作特点;强调以学论教,

突出学生的评价主体地位;强调师德评价和课程育人评价,注重教师的全面发展;强调公开透明,确保评价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二条 评价对象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对象为学校在职在编的从事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师和实

验课教师(以下统称教师)。
2.教师如进修、访学、长期请假等获学校批准未承担教学工作任务的不予评价,以合

格等级记入档案。
3.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评价内容
1.学生评价内容包括:课程育人、课堂教学(含实验实训教学)、职业道德、课外学

习指导、课外辅导答疑和作业批改等方 面的 评价。

2.同行评价内容包括:教学工作的投入、教研活动的参与、听 课评课与师生反响、教学成果的获得、同行间的传帮带情况等方 面的评价。

3.督导评价内容包括:教学纪律、接受学院工作安排、承担 本专业(或公共课程)教学基本建设任务、教学文档的规范性、听 课观课情况、作业(实验报告)批改、论文指导、试卷批改的准 确性和认真程度等方面的评价。

4. 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见附件。

第五条 评价方式与要求
1.在评价方式上,实行质性评价与量化评价结合、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结合。
2.在权重分配上,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的权重所占比例分别为 6:2:2。
3.在评价工具的使用上,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均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
4.学生评价。由当学期教师授课班级学生对教师的评价。学 生根据指标体系与评分要

求,对各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评价。 学 生评价分学期实施、按学年综合。

5.同行评价。由学院教研室主任组织本教研室全体教师进行 的评价。如教研室规模较小,学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相近教研室进 行整合分组。各位教师根据指标体系与评分 要求,结合平时听课评 课、教研活动、教学观察所掌握的情况对 所在教研室教师实施评 价。

6.督导评价。学院督导组对教师实施的评价。
(1)学院督导组成员必须为已在学校督导委备案的成员不得擅自更改督导组人

员;
   (2)督导人员由学院督导组组长组织,遵照指标体系与评分要求,依据平时开展教学督导活动所掌握的情况对教师 进行评价;

(3)学院督导组成员自身的督导评价,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进行。

第六条 评价程序。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按以下程序开展:
1.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院党委书记和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为副组长,教学督导组

组长、教研室主任为成员的教师教学质量评 价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工作部署、评价结果公示、评价结果报送审 核和受理相关问题的投诉等工作。

2.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根据学校要求组织学生 教学督导组和教研室,开展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学生评价按学期进行,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按学年度进行。学生评价必 须在每学期的课程考核前完成,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在每学年结束 前完成。

3.学院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的权重分配, 计算每个教师的综合评价结果。

(1)教学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所有教师 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和督导评价结果均换算为标准分后再进行排序。

(2)学生评价得分计算方式:对学生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 排序,去掉前15%和后15%,以其余学生评价分数的平均值为教师 任教某门课程的评价得分,当学年任教的各门课程学生评分的平均 值为该教师全年的最终得分;

(3)同行评价得分计算方式:学院采取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 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平均值,再按以下公式计算同行评价最后得分=同行评分平均值×(学院同行评分平均值/教研室评分平均值)

(4)督导评价得分计算方式: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和最低分,以其余得分的平均值为教师的最终得分 

(5)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综合得分计算方式:综合评价得分= 学生评分×60% +同行评分×20% +督导评分×20%。


4.评价等级的确定。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 和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各学院(部)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的综合得分排序:位居前 20% 的为优秀;位居前 80%~21% 的为良好;位居后20%的教师,得分 60 分(含)以上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1)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评价不得评为优秀: ①一学期每门课程调课超过4次(含4次)(因学校或学院统一安排的活动而调课的除外); ②学年内未完成 50% 的额定教学工作量(教师服从安排,但学院无法安排足额教学工作量者除外)。
   (2)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评价不得评为良好(含)以上:①学年内教师因教学质量问题被学生投诉 1 次(含)以上、经学校教学督导委核查属实者; ②学年内出现三级及以上教学责任事故者。

(3)凡存在以下情形者,教学质量评价评定为不合格:①学年内出现一级教学责任事故或出现 2 次(含)以上二级教学责任事故者; ②参与测评的学生中有半数以上学生对其教学效果的总评价为不满意(评价得分为 60 分以下)者。
    5.学院将教师教学质量年度评价结果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 3天。教师如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院教师教学质量 评价工作小组申诉,评价小组应予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如申诉人对学院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进一步向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申诉,由教务处会 同校督导委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6.在规定时间内,学院在教务系统中完成对全体教师的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督导评价以及综合等级评定,并将评定结果打印一式两份,由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学院盖章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经教务处审核通过后的打印稿一份留教务处存档,一份返回学院存档。教务处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本办法“第六条”第 2 款和第 4款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2)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应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绩 效评定和评优评先中予以充分运用与体现。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在学院排名位居前 5% 的,学校按照 《井冈山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修订)》进行奖励。

3.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者,年度考核方可 评为“优秀”。

4.学生评价连续 2 年位居学院排名后 2%者,年度考核评为基 本称职”。

5.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直接评定 为“不称职”。

6.教师获学校批准外出进修、访学或长期请假等未承担教学工 作任务的,其评价结果

不参与学院(部)排名,仅记入档案 ,不 作为业绩使用。

7.实验人员承担实验课教学,其考核结果不参与学院(部) 排名,但记入档案,作为实验人员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9 年 9  20